Page 78 - 2015 CS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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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廢棄物污染防治
綠色運輸 本公司廢棄物均依「廢棄物清理法」進行處理。供應商管理部分,工安處會定期鑑別環保署所公告之
最新修訂法規,提供相關部門,檢視其供應商是否有配合相關規定施作。
物料再利用、應回收類
本公司集中處理之廢棄物區分為,第一類公告再利用類(廢鐵、廢鋁、廢油),第二類公告應回收類(廢
燈管、廢電纜、廢電池),及第三類非屬公告應回收或再利用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倉儲作業產生之廢棧板、
木箱及無法回收或再利用之廢棄物),第一、二類廢棄物販售給有許可證的合法廠商回收處理;第三類廢
棄物委託合法處理業者清除處理。此三類廢棄物之處理契約亦於契約中明定,廠商於執行時應依環保法令
及相關管理辦法規定辦理,有關於本報告書揭露期間,其計量及處理方式採累計、堆積集中處理,因此會
有跨年度之計量,本次揭露原則以 2013 年至 2015 年 3 年之年平均量計算之。
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種類
項目 年平均回收量
廢鐵 230 公噸
公告再利用類 廢鋁 9.5 公噸
廢油 25 公秉
廢燈管 4.3 公噸
公告應回收類 廢電纜 2.3 公噸
廢電池 23 公噸
其他類 廢棧板、木箱、其他 150 公噸
報廢財產及物品
本公司奉准報廢財產後續處理方式,依報廢財產屬性分為廢五金或可回收類等具變賣價值財產(變
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銷毀)、毫無用途或殘餘價值財產(廢棄)、有害事業廢棄物(廢棄)、可供
轉撥財產(轉撥)、可轉為物品或備品再利用設備(再利用轉列物品或備品)等,其中屬廢棄物者 2015
年共計 1,574 件(不含網拍、轉撥及再利用轉列物品或備品之設備)。另 2015 年符合物品報廢標準共計
2,539 件,均屬非堪用物品,其處理作法,可資源回收再利用物品以變賣方式處理,無殘值物品則委由合
法業者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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