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 - 2014臺北捷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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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供應商管理

供應商管理政策

   在供應鏈管理體系中,本公司希望透過與往來供應夥伴的承諾及緊密合作,有效管理往來物流、資
   訊流、金流等各項工作,創造服務價值,取得顧客及供應商信賴,創造公司、顧客及供應商三贏利
   基。
   一、	供應商應依勞基法及相關法令落實、保障其員工之結社自由及集體協商等之勞工權益。勞務契

         約訂有供應商應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落實勞工權益相關規定,如:訂定勞動契約、休
         假、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或違反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
         作平等之相關規定。另於履約階段,契約亦訂有抽訪供應商勞工機制,以保障供應商勞工之權
         益。若本公司發現供應商未依契約執行或違反「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情節重大者,通知
         供應商限期改正並依契約規定計罰,同時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處理。經通知改正而未改
         正,情節重大者,本公司得以書面通知供應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

   二、	聯合國國際勞工組織與我國「勞動基準法」均規定雇主不得僱用未滿15歲之童工;我國勞基法
         更進一步規定15歲以上未滿16歲之童工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若供應商有違反法令
         或契約規定,情節重大者,本公司得以書面通知供應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必
         要時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三、	本公司所簽訂之勞務派遣採購契約中,均規範廠商應遵守相關勞動法令,確保勞動派遣員工確
         實享有勞動法令之保障。

採購管理

   本公司為公營事業,在新建及修建設施設備之工程採購、材料、設備及機具財物採購或專業服務、
   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營運管理、維修服務之勞務採購等供應商選擇,均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
   理招標,經審查皆為合法設立、依法納稅、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及非拒絕往來戶之供應商。
   本公司於2014年度決標案件如下表所示。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採購,2014年本國供應商決
   標金額比例達98.35%。

       2014年供應商案件及金額

供應商類別  採購案件數       採購金額       採購占比

工程     54件         46,665萬元   8.21%

勞務     607件        376,101萬元  66.17%

財物     374件        145,643萬元  25.62%

合計     1,035件      568,41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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