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 - 2014臺北捷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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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供應商管理
供應商管理政策
在供應鏈管理體系中,本公司希望透過與往來供應夥伴的承諾及緊密合作,有效管理往來物流、資
訊流、金流等各項工作,創造服務價值,取得顧客及供應商信賴,創造公司、顧客及供應商三贏利
基。
一、 供應商應依勞基法及相關法令落實、保障其員工之結社自由及集體協商等之勞工權益。勞務契
約訂有供應商應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落實勞工權益相關規定,如:訂定勞動契約、休
假、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或違反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
作平等之相關規定。另於履約階段,契約亦訂有抽訪供應商勞工機制,以保障供應商勞工之權
益。若本公司發現供應商未依契約執行或違反「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情節重大者,通知
供應商限期改正並依契約規定計罰,同時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處理。經通知改正而未改
正,情節重大者,本公司得以書面通知供應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
二、 聯合國國際勞工組織與我國「勞動基準法」均規定雇主不得僱用未滿15歲之童工;我國勞基法
更進一步規定15歲以上未滿16歲之童工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若供應商有違反法令
或契約規定,情節重大者,本公司得以書面通知供應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必
要時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三、 本公司所簽訂之勞務派遣採購契約中,均規範廠商應遵守相關勞動法令,確保勞動派遣員工確
實享有勞動法令之保障。
採購管理
本公司為公營事業,在新建及修建設施設備之工程採購、材料、設備及機具財物採購或專業服務、
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營運管理、維修服務之勞務採購等供應商選擇,均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
理招標,經審查皆為合法設立、依法納稅、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及非拒絕往來戶之供應商。
本公司於2014年度決標案件如下表所示。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採購,2014年本國供應商決
標金額比例達98.35%。
2014年供應商案件及金額
供應商類別 採購案件數 採購金額 採購占比
工程 54件 46,665萬元 8.21%
勞務 607件 376,101萬元 66.17%
財物 374件 145,643萬元 25.62%
合計 1,035件 568,41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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