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 - 2014臺北捷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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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商CSR評鑑結果分析
本公司依據採購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與上級機關(臺北市政府)之各類採購契約範
本及「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令訂定契約範本,且履約過程中納入供應商評鑑、定期查核作業;另
屬勞動派遣及類似勞動派遣之採購案件,本公司亦依契約規定定期訪談供應商員工,若查有勞工權
益受損時,則限期請供應商改正,並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處理,以強化企業社會責任。2015
年臺北捷運首次導入供應商CSR自評問卷,先期了解供應商是否能自發性的持續改善,負起企業社
會責任。
本公司將供應商區分為工程、財物及勞務供應商三種類別;2015年首先針對2014年10家進行供應
商自評問卷評核,評核結果依獲得分數分為優良、合格、待改善三個等級,10家供應商之整體CSR
評鑑結果中,優良的廠商20%,合格的為60%,待改善的供應商約20%。自評之10家供應商中,計
有2家已發行CSR相關報告。本公司將參酌評分結果,做為未來供應商管理、改善之參考,與供應
商共同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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