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9 - 2014臺北捷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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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貓空纜車4個車站,其中3個車站之廢污水,已接用公共污水下水道;目前1個未接用公共污水
      下水道之場站,則採化糞池抽水肥方式運送至迪化污水處理廠排放。

2014年未發生重大洩漏事件;依法定期檢測放流水水質,檢測結果均符合放流水水質標準。

2014年淡水信義線、松山新店線、中和新蘆線及板南線機廠廢水排放標準
                                   及排放水質檢測結果

    設計規範       北投機廠 南港機廠 新店機廠 土城機廠 蘆洲機廠

核定最大日放流量CMD    264         69      70      80 304

      化學需氧量    <84.66      <12.57  <66.83  <46.08  <64.13
    COD(mg/l)

核定    生化需氧量    <40.53      <2.21   <44.06  <20.27  <25.09
放流  BOD(mg/l)
水質             <49.04      <2.58   <45.26  <29.51  <16.93
      懸浮固體物      <10          -        -     <10       -
     SS(mg/l)

          油脂

    大腸桿菌群      <1,000,000  -       -       - <30,000
    CFU/100ml

    PH值        6~9 6~9 6~9 6~9 6~9

      化學需氧量    43.4        10.2 34.4 34.4 27.5
    COD(mg/l)

實際    生化需氧量    3.9         2.0 3.9 2.6 8.4
放流  BOD(mg/l)
水質             15.5        2.5 11.8 11.3 8.9
      懸浮固體物    0.5          - - 0.5 -
     SS(mg/l)

          油脂

    大腸桿菌群      7,000       -       -       - 8,500
    CFU/100ml

    PH值 6.7 8.0 7.4 7.4 7.5

    流向終點       淡水河         基隆河     新店溪     大漢溪     淡水河

3.3.2 廢棄物污染防治

  再利用、應回收類

      工安處會定期鑑別環保署所公告之最新修訂法規,提供相關部門,檢視其供應商是否有配合相關規
      定施作。工程契約訂有供應商應配合本公司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及相關規定,優先採購政府認
      可之環境保護產品、本國境內產生之再生資源或以一定比例以上再生資源為原料製成之再生產品。
      有關工地環境清潔與維護,契約中亦規範供應商應切實遵守「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規範」第01572
      章「環境保護」及第02323章「餘土(棄土)」、水污染防治法及其施行細則、空氣污染防制法、
      噪音管制法、廢棄物清理法及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等法令規定,隨時負責工地環境保護。
      本公司集中處理之廢棄物區分為,第一類公告再利用類(廢鐵、廢鋁、廢油),第二類公告應回收
      類(廢燈管、廢電纜、廢電池),及第三類非屬公告應回收或再利用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倉儲作業
      產生之廢棧板、木箱及無法回收或再利用之廢棄物),第一、二類廢棄物販售給有許可證的合法廠
      商回收處理;第三類廢棄物委託合法處理業者清除處理。此三類廢棄物之處理契約亦於契約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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