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 - 2015 CS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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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契約有關環境保護、勞工權益、職業安全等 CSR 相關規定摘述列表
類別 內容 關於臺北捷運
一、勞務契約訂有供應商應依勞基法及相關法令落實勞工權益之規定,如:訂定勞動契約、休假、
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或違反勞基法及性別工作平等之
相關規定。另履約階段,契約亦訂有抽訪供應商勞工機制,以保障供應商勞工權益。若本公
司發現供應商未依契約執行或違反勞基法及相關法令,情節重大者,通知供應商限期改正並
依契約規定計罰,同時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處理。經通知改正而未改正,情節重大者,
勞工權益 本公司得以書面通知供應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
二、本公司所簽訂之勞務派遣採購契約中,均規範廠商應遵守相關勞動法令,確保勞動派遣員工
確實享有勞動法令之保障。
三、工程、涉及進場施作之勞務及財物採購中訂有勞工休假相關規定,廠商其受雇勞工,每 7 日
中至少應有 1 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違者將予以計罰。
聯合國國際勞工組織與我國勞基法均規定雇主不得僱用未滿 15 歲之童工;我國勞基法更進一步
規定15歲以上未滿16歲之童工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若供應商違反法令或契約規定,
童工
情節重大者,本公司得以書面通知供應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必要時通知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工程、涉及進場施作之勞務及財物採購中訂有禁止性侵害暨性騷擾相關規定,廠商應於開工前向
性別平等
所屬人員宣達禁止性騷擾行為及本公司受理性騷擾申訴管道,以維護性別平等。
工程、涉及進場施作之勞務及財物契約中訂有職業安全相關規定,供應商應依契約、職業安全衛
生法及相關規定,隨時注意工地安全及災害之防範。本公司履約管理單位主管及監工人員、工安
職業安全
人員及勞安責任區域負責人對於供應商安全衛生之疏失,有隨時檢查、糾正之權責,必要時得以
警告或勒令停工改善。
一、採購契約訂有供應商應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及相關規定,優先採購政府認可之環境保護
產品、本國境內產生之再生資源或以一定比例以上再生資源為原料製成之再生產品。履約中
供應商亦應切實遵守法令規定,維護工地環境清潔。
二、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申繳之勞務及財物採購,廠商應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等相關規定於開工
前以機關名義代機關辦理申報作業及繳納空污費用。另廠商及分包廠商履約,均不得有非法
環境保護
棄置餘土或泥漿、廢棄物或其他不法或不當行為。
三、有關工地環境清潔與維護,契約中亦規範供應商應切實遵守「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規範」第
01572 章「環境保護」及第 02323 章「餘土(棄土)」、水污染防治法及其施行細則、空氣
污染防制法、噪音管制法、廢棄物清理法及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等法令規定,隨時負責
工地環境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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