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 - 2015 CS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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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供應商管理
       關於臺北捷運
                     採購管理

                         本公司為公營事業,辦理採購皆須適用政府採購法,以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
                     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並依專業判斷作適當之採購決定。在新建及修建設施設備之工程採購、
                     材料、設備及機具財物採購或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營運管理、維修服務之勞務採購等
                     供應商選擇,均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招標,經審查為合法設立、依法納稅、最近 3 年內無退
                     票紀錄及非拒絕往來戶之供應商。

                         本公司於 2015 年決標案件如下表所示。2015 年本公司供應鏈無重大之改變,依政府採購法辦
                     理之採購,本國供應商決標金額比例達 98.35%。



                     2015 年供應商案件及金額

                           供應商類別                 採購案件數                  採購金額                  採購占比

                              工程                           43 件             50,740 萬元                   7%
                              勞務                          336 件            440,457 萬元                  61%
                              財物                          664 件            230,320 萬元                  32%

                              合計                         1,043 件           721,517 萬元                 100%



                     供應商管理
                         本公司供應商應遵守本國法令規範,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落實並保障員工之結社自由及集

                     體協商等勞工權益,履約時不得有違反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並隨時注意工作場所安
                     全及災害之防範。

                         廠商及分包廠商履約,均不得有僱用依法不得從事其工作之人員(例如:非法外勞等)、違反
                     人口販運防制法、或其他不法或不當行為。針對供應商人權管理亦依政府採購法 98 條規定(廠商員
                     工逾 100 人者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比例)辦理。另廠商及其人員執行契約工作時,如有對第三
                     人為竊盜、性騷擾、傷害或其他不法情事,廠商除應負連帶損害賠償及其他法律責任外,並應依本
                     公司通知立即撤換該名人員。本公司於廠商完成履約後,依相關作業程序辦理供應者評鑑作業。公
                     司採購契約有關環境保護、勞工權益、職業安全等 CSR 相關規定摘述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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