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 - 2015 CS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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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供應商管理
關於臺北捷運
採購管理
本公司為公營事業,辦理採購皆須適用政府採購法,以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
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並依專業判斷作適當之採購決定。在新建及修建設施設備之工程採購、
材料、設備及機具財物採購或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營運管理、維修服務之勞務採購等
供應商選擇,均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招標,經審查為合法設立、依法納稅、最近 3 年內無退
票紀錄及非拒絕往來戶之供應商。
本公司於 2015 年決標案件如下表所示。2015 年本公司供應鏈無重大之改變,依政府採購法辦
理之採購,本國供應商決標金額比例達 98.35%。
2015 年供應商案件及金額
供應商類別 採購案件數 採購金額 採購占比
工程 43 件 50,740 萬元 7%
勞務 336 件 440,457 萬元 61%
財物 664 件 230,320 萬元 32%
合計 1,043 件 721,517 萬元 100%
供應商管理
本公司供應商應遵守本國法令規範,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落實並保障員工之結社自由及集
體協商等勞工權益,履約時不得有違反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並隨時注意工作場所安
全及災害之防範。
廠商及分包廠商履約,均不得有僱用依法不得從事其工作之人員(例如:非法外勞等)、違反
人口販運防制法、或其他不法或不當行為。針對供應商人權管理亦依政府採購法 98 條規定(廠商員
工逾 100 人者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比例)辦理。另廠商及其人員執行契約工作時,如有對第三
人為竊盜、性騷擾、傷害或其他不法情事,廠商除應負連帶損害賠償及其他法律責任外,並應依本
公司通知立即撤換該名人員。本公司於廠商完成履約後,依相關作業程序辦理供應者評鑑作業。公
司採購契約有關環境保護、勞工權益、職業安全等 CSR 相關規定摘述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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